日本保险制度有哪些?
目前,日本的寿险市场主要有三大保险公司参与,即日本生命、武田、东洋;财险方面则有西所、三井、住友等公司参与竞争。 1964年以前,日本没有统一规定的《保险法》,各家保险公司有权制定自己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这一阶段被称为“契约规定主义”阶段。
1964年以后,日本颁布了新《保险法》,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强制保险业务由隶属于政府的国民保险公库经营;商业性保险则由各类保险公司根据新的法律条款开展业务,称为自主保险。
(一)、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住在日本,都可以购买。 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
1.个人强制保险 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1)人身保险有2类7种主险和25个附加险,主要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障: ①身故或残疾;②住院医疗;③手术费;④长期护理;⑤重大疾病;⑥医疗保险金;⑦人寿保险。
(2)财产保险提供5类13种主险及20多个附加险,主要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提供赔付。包括: ①建筑物;②生产设备;③存货;④机动车辆;⑤家庭财产;③其他指定财产。
2.企业强制保险 分营业中断保险和劳工损失保险2类。 (二)、自主保险 由各种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经营,接受政府监管。
1.企业责任保险 随着企业对公众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视,这类保险日益受到客户的欢迎。
2.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首先应确定事故是否由于雇主的过错造成的,然后再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
3.职业伤害保险 承保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员因职业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意外发生时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