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移民还能出庭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除了极个别情况(如死刑二审等),一般是不允许律师亲自出庭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现代诉讼制度和策略的发展结果。 在古代诉讼中,原告、被告通常都是亲自到廷尉(相当于今天的司法机关)应诉答辩。由于在古代,诉讼双方大多为公民个人或政府,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全职代理。 直到近代以来,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逐渐形成现在的诉讼制度-当事人聘请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因为实行辩诉交易和量刑代理制度,律师也会经常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警方、检方提出刑事和解和减免罪责的要求。 但是,律师在审判中的地位依然是有局限性的。一方面,律师不能代替客户做出认罪、上诉等决定;另一方面,律师即使掌握了足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自行向法院提交,否则就是违法。例如,律师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发现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据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不得自行将证据材料交给法院,否则即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
律师虽然可以掌握全部案卷材料,但除非经委托人授权,律师是无法擅自改变案件事实的。也就是说,律师无法自己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所以,如果出现了律师“翻供”、“翻案”等情形,往往是在委托关系终结后,律师得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案处理确有错误,从而建议当事人撤销对原案的刑事认可。这当然是一种积极的维权行为。 总之,除特殊情形外,律师是不能亲自出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