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什么免签?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香港和澳门的免签入境政策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 1936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华民出入境管理局组织条例》,组建华民出入境管理局,负责管理“国人之出国与回国”,以及“外国人在中國之出入境”。该法令第5条规定,各地方警察机关对于持有效护照及合法签证者,得免于查检;第28条还规定,各地方警察机关对出境人员应即查验护照是否合法、有效并加以注销。据此,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框架下,中国公民持有有效护照、证件齐全可免予检查而自由往返于中港之间。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以后,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了《关于处理香港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其中明确表明中国政府将维持现行有关香港的政策,包括“允许在香港的中国人(除战争期间或者紧急情况下由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享有特权外),持有护照经港往来的,免除检查”。 1975年8月2日,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上述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台湾地区尚未承认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香港地区的中国国民党党部仍然存在,因此上述原则的表述中将“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替使用。
目前,这项规定以法定形式体现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之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并经批准前往中国的外国人,免予审查发给入境许可证,并在口岸海关凭有效的入境证件免检放行;对出国定居或者赴外国定居的中国人不再发回原籍办理退职手续。 第74条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免予检验,准予入出境:(一)持有效的外国人出境入境证件;(二)持注明有效期内停留期的签证;(三)未留在中国公安机关备案信息的;(四)非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