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遗产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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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遗嘱所引起的遗产转让征收遗赠税,其纳税义务人为遗产继承人。加拿大联邦于1946年开始征收遗赠税,各省和地区则各自确定征收税率。征收范围为各省和地区之间和同省、地区内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差额,由继承人中最近一方缴纳。

根据遗赠税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两种纳税方式中自行选择适用:一种方式是按被继承人遗产的评估市场价值,扣除法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出税基,再按税率减除减免额缴纳遗赠税;另一种方式是按被继承人遗产扣除法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再按税率减除减免额缴纳遗赠税。

加拿大对赠与所征税款一律从受赠人的收入中扣缴。

在加联邦和各省政府的税收收入中,遗产税占有一定的比例。20世纪70年代,由于政府需要增加收入,遗产税收入占了其税收收入的相当大的比重。然而,遗产税是累退的税收形式,它对拥有较多财产的高收入者征收重税;对低收入者和中产阶级征收轻税,甚至免征。1972年,加拿大政府对遗产税的纳税义务对象进行了修订,将遗产继承人划分为直接继承人、间接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同的继承人、受赠人按不同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1974年加拿大政府对遗产税予以废除。各省对遗产税也陆续予以废除或废止。

但是,近年来,加拿大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又相继进行大幅度增税,遗产税的税基被多次压缩,税率也多次降低,使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得到改善。

遗产税在加拿大的税收制度中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经过多次调整,税率已经很低,起征点较高,对遗产继承人的影响不大,所以,遗产税被废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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