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日本领事馆几个?
目前,我国在外交部和各驻外大使馆(含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下面有 58 个领事馆;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地区各有 1 个总领事馆。这些领事馆的设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这两个条例,设立使领馆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对等”原则——只有当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我驻外使领馆所在地给予外交代表机构或者领事机构待遇时方可设立相应的外交使领馆;另一种是“对等”以外的优惠待遇,即基于特殊需要,可享有更加优惠的特殊礼遇,此时无需等待他国给予相应待遇。
一般来说,只有外交关系良好的国家才有希望互设使领馆。而有些国家虽然也互相派出了外交使节,但并没有设立大使馆或领事馆,而是设立了所谓“使馆办事处”或“领馆代办处”,这种情况也属于正常情况,并不奇怪。
例如,在美国,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同处在一座大楼内办公,而朝鲜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美国驻朝鲜大使馆也是如此。又如,蒙古外交部称设在首都乌兰巴托的蒙古国大使馆是中国大使馆的馆址,同时指出由于条件所限,不便为外国使馆派驻外交人员,故未设立蒙古国大使馆。再如,在台湾省,因为大陆不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国立”故宫博物院在大陆的办事处充当了“台北市立法委员会代表团”的角色。
一个国家是否在一个地方设有外交部的机构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利益需求,而未必像某些政治思想教科书所说的遵循什么“外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