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党员移民的?
我们全家都是中国人,我妈妈是上海人,父亲是江苏南通人,我出生在江苏南通。后来1985年移居加拿大。2006年到澳大利亚定居并加入澳大利亚国籍。 我父母是上世纪60年代去加拿大的,他们那时候正是中苏关系最恶化的时候,所以作为红色家庭的子女,他们选择了移民,脱离中国国籍并加入了加拿大国籍。 我的两个姐姐和哥哥也相继移民到外国。
我是家里唯一的留在中国的,因为我父母希望我能继承他们的基因,并且给我一个机会在充满竞争的中国社会里奋斗(我父母一直认为我在国外不可能有出息,因为别人都英语流利,而我只会简单的英文)。然而让他们失望了,虽然语言不通给了我不少麻烦,但是我靠自己的勤奋努力完成了从初中到高中所有的课程,并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大学的计算机专业。
我的两个姐姐和哥哥在美国和加拿大也分别有了自己的家,他们移民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下一代有一个更优越的成长环境,而我的出现似乎让他们的努力白费了,因为我比他们的孩子更有毅力,也更优秀! 其实,我没有忘记我是个中国人,我也喜欢中国文化,为了让自己记住中国是那个生我养我的地方,每次回国我都带着女儿一起去。她在北京上小学时,每年暑假我们都要回南京住上一两个月,让她能亲近一下祖先。
我爸爸去世的时候,我和姐姐弟弟一起陪母亲回了南通老家,在父亲坟前跪下痛哭。 虽然我加入了外国国籍,但是在国内我一直保持低调,从不炫耀我的外籍身份。
记得有一次去银行办业务,工作人员看到我的外国人身份证,很惊讶,问我为什么是中国国籍还使用身份证,我说我出生在中国,就算移民了,也是中国人的血统啊,为什么要隐瞒呢。
外籍华人中的党员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了在外国学习、工作、探亲等,在办理出国手续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党组织申请保留了党籍的,即为保留党籍的外籍华人党员。二是经组织批准去外国学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来,也未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或者是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的,或者是回国后未及时向国内原单位党组织办理手续并且长期脱党(一般是3年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作出除名处理,这些人在国外办理了外国国籍,这些人为失去党员身份的外籍华人党员。三是其他取得外国国籍仍然隐瞒不报,或者进行“两头占”和“两头通吃”的,他们所取得的外国国籍是不受承认的,他们仍然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对外籍华人中的党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是党员在办理出国和办理恢复中国国籍手续时,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就保留党籍、恢复或转接组织关系等事项一并提出申请,作出说明,党组织要认真审核他们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对符合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保留党员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党籍保存手续。党组织在审核他们的申请时,要派人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党员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之后,在国外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有可靠的经济来源,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经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党组织;经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同意,也可就地参加外国有关地区或组织中我党组织的活动,或经我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党委同意,在港、澳地区我有关内派单位找党的关系。
二是对已经出国(包括取得外国国籍)但没有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仍在我国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党员出国一年之后,仍不能同本人取得联系的,可由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停止党籍。
三是对于出国去社会主义国家并在外交部门有正当工作的党员,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应留在国内原单位。他们在国外工作期间,受我国驻外使馆党组织的领导,本人应及时向所在使领馆党组织报到,可参加大使馆党内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使领馆党组织应定期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进行党内活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员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同志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四是对于出国去社会主义国家并被内派单位录用(包括聘请)的党员,如被派往单位在有需要和有合适人员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党委组织部审查,并经外交部党委、教育部党委和中央统战部批准,可以将该同志的组织关系转给该内派单位并参加其党内活动。该同志在内派单位工作期间,可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