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设立的签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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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奇怪,“部门”这个概念用得也模棱两可,不知具体是指什么机关、单位。 各国对出入境或居留管理制度都有不同的规定和条例,这些规定由各种法律、法令及行政命令来制定或修订公布;有时为了应对某一特定的问题而作出临时调整措施,也会由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法规性文件。在有的国家,政府机构中设有专门负责移民与出入境事务的部门,其制定的有关法规通常由其本身来执行实施,但一般也不排除其他政府部门参与配合行动的情形。

中国国务院下设有公安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两个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领导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和边防、消防、警卫工作以及港澳地区有关工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政策规范,组织指导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出入境管理和边境管理职责,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至于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是否另有分工负责出入境管理的机构,则需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才能确定。

在公安部内设出入境管理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外国人管理处、中国公民出国管理一处至五处、边境管理监督局),承担涉外边防检查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能范围包括:拟订有关出入境管理和边疆政策,制订出入境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承办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查研究事项;监管出入境的外国人、中国公民,查处非法入境、出境、滞留境外违法犯罪行为等。根据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出入境管理机构,作为公安部派出机构,负责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出入境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受理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赴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人在华定居等事项的初审报批和监督指导等。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出入境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这一机构还在筹备阶段,可能很快就会有明确的信息公布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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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维护正常秩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主管全国外国人的入境、出境管理工作;国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出入境的边防检查、临时住宿登记、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护照签发等工作。 第三条对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或停居留证件申请的外国人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至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警察身份。 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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